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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庭婷与张忠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庭婷,张忠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529号原告:朱庭婷,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海通宏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忠才,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707号绿都嘉瑞广场15楼。负责人:金加成。原告朱庭婷诉被告张忠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理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名义应诉。原告朱庭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庭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庭婷撤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朱庭婷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