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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林、刘述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刘述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91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林,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2016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1月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刘述君,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2016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1月4���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林、刘述君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川011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被告人刘述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物品、制毒工具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李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林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抒璟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戈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