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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相统与蒋尚帅、戴丹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相统,蒋尚帅,戴丹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612号之一原告:周相统,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娇,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睿,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尚帅,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戴丹橘,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周相统与被告蒋尚帅、戴丹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相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周相统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相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相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