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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6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应睿,洪卓儿,金泽,许航东,陈路清,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6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桂花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智峰。被执行人: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路200号第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应睿。被执行人: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路97C幢。法定代表人:金泽。被执行人:应睿,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洪卓儿,女,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金泽,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许航东,女,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陈路清,女,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陈丹,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393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许航东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6号春江花园景观楼8号XX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4)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2873800元【详见浙江元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元盛房[估]字[2016]第042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13日10时至2017年7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陈桂娣(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282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航东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6号春江花园景观楼8号802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4)第XX号】归买受人陈桂娣所有。二、买受人陈桂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