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骆艳燕与骆善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艳燕,骆善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907号之2原告:骆艳燕,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骆善慰,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艳燕诉被告骆善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已经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艳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骆艳燕负担。(此面无正文)审判员 肖绍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