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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骆艳燕与骆善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艳燕,骆善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907号之2原告:骆艳燕,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骆善慰,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艳燕诉被告骆善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已经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艳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骆艳燕负担。(此面无正文)审判员  肖绍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