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临沂日报社)与刘雨欣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刘雨欣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9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日报报业集团(临沂日报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华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雨欣,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日报报业集团(临沂日报社)(以下简称临沂日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刘雨欣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8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临沂日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被上诉人刘雨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沂日报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雨欣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雨欣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刘雨欣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2.临沂日报集团对涉案网页是否侵权上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一审判决对经济损失相关事实认定有误,临沂日报集团不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刘雨欣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临沂日报集团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刘雨欣在2014年10月进行了公证且在2016年9月向临沂日报集团发送律师函,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刘雨欣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2.临沂日报集团作为http://ntzx.langya.cn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未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管理、维护,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刘雨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临沂日报集团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langya.cn上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刘雨欣公开道歉;2.请求判令临沂日报集团赔偿刘雨欣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判令临沂日报集团承担合理的办案费用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雨欣系演员。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7300号《公证书》,显示:1.在2014年10月9日登陆网址为涉案网站,其中名为:《注射瘦脸会不会反弹》一文中使用有一张女性的照片作为配图;2.该网站名称为“南通整形联盟网”,网站中标明“南通唯一专业医学美容传媒网站”字样,同时网站中设有整形专区、皮肤专区、微雕专区、中医专区、口腔专区、美丽案例、专家推介、美容资讯、在线咨询、联系我们等板块。刘雨欣提交:1.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证明刘雨欣对前述涉案照片享有肖像权;2.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打印件,显示域名为langya.cn的网站主办单位为临沂日报集团,网站首页网址为www.langya.cn;3.刘雨欣与案外人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在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广告合同》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佐证;该广告合同内容为刘雨欣担任华夏公司的平面广告形象大使,肖像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华夏公司应支付刘雨欣肖像使用权费和劳务酬金合计170万元。临沂日报集团认为:1.刘雨欣未提供照片原件,对百度图片搜索打印件中的照片为刘雨欣本人不认可;2.对域名备案信息认可,但其域名为www.langya.cn,而涉案网站为http://ntzx.langya.cn,为二级域名,与其网站并非同一网站;3.对广告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刘雨欣的商业价值不能以一份合同证明。一审诉讼中,临沂日报集团认为刘雨欣在2014年10月17日公证,其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刘雨欣为此提交其在2016年9月6日委托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向临沂日报集团发出的“律师函”及向临沂日报集团送达该律师函的顺丰速运详情单、运单追踪查询打印件,用以证明其在2016年9月已向临沂日报集团主张过权利,本案诉讼时效于此中断。临沂日报集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顺丰速运的详情单及查询结果无法显示收件人姓名,无法证实临沂日报集团已经收到刘雨欣所谓的律师函,对刘雨欣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经查,上述运单追踪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16年9月7日发往临沂日报集团住所地,于2016年9月8日在临沂市沂蒙路速运营业点进行派送,于同日显示“已签收(同事)”。一审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涉诉网站上的相关照片已被删除,刘雨欣称不清楚删除的具体时间,目前不能登录http://ntzx.langya.cn,临沂日报集团称涉案图片在2014年底即被删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刘雨欣提交的公证书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网站文章中的照片与刘雨欣肖像具有同一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信息,临沂日报集团作为www.langya.cn网站的主办单位,对该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应当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现该网站的下属域名网站中未经刘雨欣同意擅自使用刘雨欣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已构成对刘雨欣肖像权的侵犯。临沂日报集团作为有关网站的主办单位,其与下属网站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对其下属网站发布的内容亦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故应对刘雨欣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涉案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刘雨欣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刘雨欣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误认为刘雨欣曾与涉案网站中宣传的机构有过商业合作或与有过与文章内容相同的经历,故涉案网站中使用刘雨欣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刘雨欣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不构成对刘雨欣名誉权的侵犯,也未致使刘雨欣受到精神损害,刘雨欣就此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刘雨欣要求临沂日报集团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相适应,就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而言,其重在将致歉的意思向对方传达,法律对该责任承担方式并未作范围上的要求,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刘雨欣照片被使用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临沂日报集团作书面道歉即可。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刘雨欣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临沂日报集团擅自使用刘雨欣照片势必会对刘雨欣造成一定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刘雨欣肖像的一般经济价值、临沂日报集团使用刘雨欣照片的时间、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其赔偿刘雨欣经济损失的数额。关于合理办案费用,刘雨欣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故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刘雨欣举证,其在2016年9月即以发布“律师函”的形式向临沂日报集团主张过有关权利,故一审法院认为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临沂日报集团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决:一、临沂日报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雨欣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定,如临沂日报集团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临沂日报集团负担);二、临沂日报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雨欣经济损失一万元;三、驳回刘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临沂日报集团提交《琅琊网健康频道合作协议》,证明涉案网站由案外人无锡报网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运营并负责相关技术支持,临沂日报集团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刘雨欣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琅琊网健康频道合作协议》并未提及涉案网站,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刘雨欣起诉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临沂日报集团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雨欣在2016年9月即以发布“律师函”的形式向临沂日报集团主张过有关权利,现临沂日报集团以未收到律师函为由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信息,临沂日报集团是www.langya.cn网站的主办单位,涉案网站http://ntzx.langya.cn是www.langya.cn网站的二级域名网站。虽然临沂日报集团主张其已将涉案网站交由第三方独家代理,并收取一定的合作费用,但临沂日报集团作为涉案网站的主板单位对涉诉网站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现涉案网站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刘雨欣的肖像,侵害了刘雨欣的肖像权,临沂日报集团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临沂日报集团主张其对涉案网页是否侵权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刘雨欣照片被使用的形式和范围,一审法院确定的道歉的方式与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予以维持。依据刘雨欣肖像的一般经济价值、涉案网站使用刘雨欣照片的时间、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临沂日报集团赔偿刘雨欣的经济损失,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临沂日报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由临沂日报报业集团(临沂日报社)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