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鸿阳胶辊厂与佛山市耀雄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鸿阳胶辊厂,佛山市耀雄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529号原告:佛山市高明鸿阳胶辊厂,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高明大道东之北2车间,注册号440684600128959。经营者:关碧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华,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耀雄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三洲铁岗边,注册号440600400003872。法定代表人:朱添池。原告佛山市高明鸿阳胶辊厂与被告佛山市耀雄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鸿阳胶辊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鸿阳胶辊厂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