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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玉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C}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4民初3975号 起诉人:张玉友,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2017年8月11日,本院收到张玉友的起诉状,诉讼请求:请求确认(2001)普证民字第124号公证书无效。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1年5月10日与第三人普兰店区民政局订立《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被告普兰店区公证处于同年8月3日出具了公证书。现原告认为该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案件,应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2001)普证民字第124号公证书无效,故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玉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延滔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祺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