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47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告:武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立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义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