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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47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告:武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立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义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