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焦都都、亢晨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都都,亢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83号被执行人焦都都,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曲沃县。被执行人亢晨晨,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曲沃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焦都都、亢晨晨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都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执行人亢晨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现二被执行人均在负刑且刑期较长,经查询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7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郭 魏审判员 王发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