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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陈位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陈位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71号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地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鄢家坝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78892416P。法定代表人:毛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位洪,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诉被告陈位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银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 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