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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世昌、李登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昌,李登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昌,男,汉族,1944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李登福,男,汉族,1957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李世昌与被执行人李登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世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2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李登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世昌尚未受偿的债权10253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018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登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世昌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