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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濮阳市龙泉聚合物有限公司、江苏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濮阳市龙泉聚合物有限公司,江苏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唐军,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濮阳市龙泉聚合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打渔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兴伟,龙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宜兴化工市场东23幢325-328号。法定代表人艾海英,泉龙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兴伟,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龙泉公司、汇泉公司、徐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宜和民初0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龙泉公司、汇泉公司、徐兴伟未能按期履行,王晓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2014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3日恢复执行。执行中,王晓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晓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宜和民初0549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丁 平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