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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法与被告蒋正才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法,蒋正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547-2号原告:刘学法,男,生于1957年8月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柏坪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良华,荆门市东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正才,男,生于1954年8月1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柏坪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学法与被告蒋正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法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法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正才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学法负担。审 判 长  李 兵人民陪审员  杜开满人民陪审员  胡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海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