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法与被告蒋正才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法,蒋正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547-2号原告:刘学法,男,生于1957年8月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柏坪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良华,荆门市东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正才,男,生于1954年8月1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柏坪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学法与被告蒋正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法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法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正才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学法负担。审 判 长 李 兵人民陪审员 杜开满人民陪审员 胡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海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