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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恢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毅申请执行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恢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毅,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息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作出(2016)豫15执恢44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息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