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被执行人:许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有一辆车牌号为皖KRV0**的奔驰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杰的一辆奔驰轿车,车牌号为皖KRV0**,车辆识别代号为472424.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