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行审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献县国土资源局、焕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献县国土资源局,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9行审170号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献县献王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史均忠,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曲来振,献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被申请人及焕江,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献县。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及焕江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审查其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6)第27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审查事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审查申请书不符合上述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6)第2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清华审 判 员 赵文艳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