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浩珂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扬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浩珂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扬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执保98号申请人:浩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金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崔金声被申请人:浙江扬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临海市靖江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吴杰申请人浩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扬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扬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浩珂科技有限公司以名下房产(房产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申请人浩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三处。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扬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号:20×××87)银行存款13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