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贺民、王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民,王红,张明军,马守海,河南省霸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纵横四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万成,李大兴,魏东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监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贺民,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红,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刘淼、刘相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明军,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一审被告:马守海,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一审被告:河南省霸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工业集聚区。机构代码411327000004306.法定代表人宋哲帮,任总经理职务。一审被告:南阳纵横四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机构代码411395000000852.法定代表人马守海,任总经理职务。一审被告:吴万成,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一审被告:李大兴,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南阳市新华东路农村信用社家属院。一审被告:魏东沛,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贺民、王红与被申请人张明军、原审被告马守海、河南省霸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纵横四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万成、李大兴、魏东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贺民、王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柳殿奎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