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街道姚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街道姚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513号原告:王国庆,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街道姚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街道姚家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庆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街道姚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此案,并传票传唤原告王国庆到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庆承担。审 判 长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长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