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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昕则与李威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昕则,李威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826号原告李昕则,现住白城市。被告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昕则诉被告李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昕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