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代与查正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代,查正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825号原告:汪代男,女,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正习,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胡善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代男与被告查正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查正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代男撤回对被告查正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代男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仁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