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德县东亭乡人民政府与张时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东亭乡人民政府,张时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32号原告:广德县东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姚天顺,该单位乡长。委托代理人:胡明亮,该单位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苏耀琪,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张时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东亭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张时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县东亭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县东亭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广德县东亭乡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