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爱云与郭彦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云,郭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877号申请人程爱云,女,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彦彬,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程爱云申请执行郭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爱云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彦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程爱云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45元、执行费20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彦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