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黎阳、张钱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黎阳,张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黎阳,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钱君,男,198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朱黎阳为与被上诉人张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朱黎阳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原审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黎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