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纪子良与吴连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子良,吴连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058号原告:纪子良,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吴连三,男,52岁,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原告纪子良与被告吴连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纪子良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