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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602号原告: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告:陈某某。原告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朱灿灿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