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陆辛庄村委会与陆中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辛庄村委会,陆中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407号原告:陆辛庄村委会,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陆辛庄。法定代表人:张宪军,村主任。被告:陆中仁,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陆辛庄村委会与陆中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陆辛庄村委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辛庄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辛庄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阴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