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特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王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王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特162号申请人:哈尔滨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0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勇,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被申请人:王戈,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烟厂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娟,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请人哈尔滨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戈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大润发公司称,请求撤销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尔滨劳动仲裁委)哈劳人仲字[2017]第30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大润发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与王戈签订劳动合同,王戈自2014年9月1日起没有到岗上班,虽向公司提交了诊断书,但不符合规定,并没有标明休息天数。大润发公司要求王戈更换诊断书,王戈没有更换并且无法与其联系。由于王戈旷工事实存在,大润发公司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王戈上班,并无不当。大润发公司给予王戈病假工资并不等于王戈履行了相关请假手续,对于王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予开除的决定,经过了相应的程序,是合法开除,并非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支付病假工资;2.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由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而且,在仲裁庭审时,王戈的代理人也承认王戈在部队缴纳保险,并且签订承诺书,不需要大润发公司缴纳保险,仲裁裁定大润发公司为王戈补缴社会保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劳动仲裁委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哈劳人仲字[2017]第302号终局仲裁裁决后,大润发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王戈亦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人哈尔滨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预交的申请费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 静审 判 员 付玉林人民陪审员 沈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健书 记 员 赵春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