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行审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149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安县涧河大道434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睿智,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产业集聚区广深路副1号。法定代表人:孟卫兵,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新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泽重机公司)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卫泽重机公司拖欠霍光超、刘武伟等4名工人工资共计77160元,县人社局认为卫泽重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卫泽重机公司行政处理:责令卫泽重机公司按照应付金额77160元的50%计38580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总计115740元。卫泽重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24日县人社局向卫泽重机公司送达了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新人社监察催字[2017]第001号,卫泽重机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县人社局依据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卫泽重机公司支付霍光超、刘武伟等4名工人工资77160元。2017年6月29日,卫泽重机公司清偿了其所拖欠霍光超的16900元工资。本院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6]第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中责令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刘武伟等3名工人工资共计60260元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红魁代理审判员 马国英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单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