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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健与刘华强刘国庆等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健,刘华强,泸州市醉美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昊,杨志刚,刘国庆,余华,田亮,谢寿珠,金小凤,何伟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健,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市醉美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一段6号16层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45860137T。法定代表人:刘华强,经理。原审被告:王昊,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审被告:杨志刚,男,1986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审被告:刘国庆,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余华,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田亮,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审被告:谢寿珠,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审被告:金小凤,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审被告:何伟,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住湖北省汉川市。上诉人曾健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曾健上诉称,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曾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乐佳审 判 员  唐昭江代理审判员  李 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