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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866苏文敏与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敏,郑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苏文敏,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郑晓明,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苏文敏与被执行人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65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郑晓明给付原告苏文敏工程款1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照执行总额16252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苏文敏负担。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无存款信息,通过不动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登记信息,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路爱祥审判员 姚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