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殿芝与被执行人陆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芝,陆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殿芝,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橡胶厂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陆博林,男,1972年05月04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家家富综合楼*****室。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王殿芝与陆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殿芝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