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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殿芝与被执行人陆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芝,陆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殿芝,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橡胶厂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陆博林,男,1972年05月04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家家富综合楼*****室。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王殿芝与陆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殿芝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