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侠、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洪侠,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迎宾路199号1F。法定代表人仲跻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洪侠,女,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园庄村4组30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建华,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洪侠、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1、李洪侠于2016年9月22日前给付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利息68000元;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止每月25日前,李洪侠各给付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该10万元的相应利息(以每期的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若李洪侠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到期利息(以本金80万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相加诉讼费5900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洪侠提供的位于海安县城东镇黄海大道东38号3幢1-202室,3室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对李洪侠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8344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祖华审 判 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