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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6122号原告:张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某,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陈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张某1与被告张某2、陈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某,被告张某2、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利息9200元(20000×2%×23个月),合计34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2、陈某系母子关系,借款人张福系陈某丈夫。2014年5月,借款人张福因生意缺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5年6月12日,张福又说资金欠缺,原告再给张福借款20000元,2017年张福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协商处理,二被告拒付,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某2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他是张福的儿子,但是他并没有继承他父亲的遗产,两张借条上的字确实是张福的字迹,但是欠钱的事情他不知道。被告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她是张福的妻子,两张借条上的字确实是张福的字迹,但是欠钱的事情她不知道。原告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借款人张福林签名的借条两张,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均承认借条系张福书写,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借款人张福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张某2系父子关系。2014年12月5日,借款人张福给原告张某1出具借到现金5000元借条一张;2015年6月12日,借款人张福给原告张某1出具借到现金20000元借条一张,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到2015年9月11日,逾期承担月利率3%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偿还,后张福于2017年3月去世。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未果,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丈夫张福生前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证明张福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借款人张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借款人张福向原告借款后死亡,该债务系张福与被告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张福与被告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陈某应当对张福生前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92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2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与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承担逾期利息9200元,合计34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某2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桂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