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罪犯颜硕东强奸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硕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66号罪犯颜硕东,男,1940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洞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硕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颜硕东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底累计获奖45.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颜硕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颜硕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硕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印达岗审 判 员 田 军审 判 员 龙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