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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章敏、薛忠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陈章敏,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薛忠火,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章敏和薛忠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薛忠火至今未履行(2017)闽0303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忠火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3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