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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桂方、徐用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方,徐用启,徐文凯,徐志华,豆建设,武汉瑞通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59号申请人:张桂方申请人:徐用启申请人:徐文凯申请人:徐志华被申请人:豆建设被申请人:武汉瑞通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11号(13)。法定代表人:吴金华。申请人张桂方、徐用启、徐文凯、徐志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豆建设、武汉瑞通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万元的财产或扣押其牌照为鄂A×××××的轻型厢式货车。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张桂方、徐用启、徐文凯、徐志华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方、徐用启、徐文凯、徐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豆建设、武汉瑞通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所有人为武汉瑞通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牌照为鄂A×××××号的轻型厢式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