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704号原告孙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术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郑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