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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704号原告孙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术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郑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