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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银川市金凤区乐山川菜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市金凤区乐山川菜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民初2861号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梁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橹全,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乐山川菜馆,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门燕秋,该川菜馆业主。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诚智慧中物业公司)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乐山川菜馆(以下简称乐山川菜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智慧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橹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山川菜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智慧中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13252元,逾期缴费违约金6644元,共计198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银川市金凤区小区由原告诚智慧中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2016年3月1日,原告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公寓物业费为每月1.85元/m2;住宅高层物业费为每月1.38元/m2;营业房物业费为每月1.98元/m2。被告物业使用面积为478.06平米,尚欠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物业费13252元,逾期交费违约金6644元,共计19896元未交,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乐山川菜馆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费通知单、小区物业收费记录、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催费单照片、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补充协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诚智慧中物业公司系银川市金凤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乐山川菜馆因系该小区营业房使用人,面积478.06平米。2016年3月1日,原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交接时间为2016年3月1日,收费标准为住宅公寓1.85元/平米/月,住宅高层1.38元/平米/月,营业房1.98元/平米/月,并约定业主逾期交费,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承担违约金。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诚智慧中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乐山川菜馆作为小区房屋实际使用人,该合同对原、被告均有拘束力。原告向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前期物业合同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13252元(1.98元/平米/月×478.06平米×14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原告欠费金额30%支付,为3796元(13252元×30%)。被告乐山川菜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乐山川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3252元,违约金3796元,合计170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22元,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乐山川菜馆负担1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春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