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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民初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吴文君、吴滨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吴文君,吴滨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02民初第2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四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896723403Y。负责人江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彬,系该行信贷管理部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木贤,系该行个人客户经理。被告吴文君,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吴滨城,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吴文君、吴滨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吴文君已还清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16.83元,减半收取1658.4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范钦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