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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春慧与梁爱军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慧,梁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晋1030执63号申请执行人:曹春慧,女性,195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爱军,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春慧与被执行人梁爱军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梁爱军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0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阿宁审判员  冯文明审判员  赵建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