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春慧与梁爱军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慧,梁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晋1030执63号申请执行人:曹春慧,女性,195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爱军,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春慧与被执行人梁爱军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梁爱军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0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阿宁审判员 冯文明审判员 赵建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