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庆灵、王广君等与杨秋红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庆灵,王广君,杨秋红,石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562号原告:石庆灵,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王广君,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杨秋红,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石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石庆灵、王广君与杨秋红、石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石庆灵、王广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庆灵、王广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石庆灵、王广君负担。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