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苗金草诉被告肖宇、肖明哲、肖明建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金草,肖宇,肖明哲,肖明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725号原告:苗金草,女,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伟,男。被告:肖宇,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雁南,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明哲,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明建,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金草诉被告肖宇、肖明哲、肖明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金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金草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金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苗金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