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翠林、陈梁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林,陈梁华,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孙翠林,女,生于1969年4月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陈梁华,男,生于1989年3月1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第三人陈浩,男,生于1989年4月14日,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第三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第三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查封了第三人陈浩所有的号牌为鄂A×××××白色宝马小轿车一辆,目前查封期限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第三人陈浩所有的号牌为鄂A×××××白色宝马小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变卖、隐藏、损毁或设置它项权利;三、查封期限为自2017年8月20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