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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柳德武与柳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武,柳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477号原告:柳德武,男,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被告:柳祥,男,汉族,监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德武诉被告柳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德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德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柳德武负担。审 判 员  薛友源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