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首裕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富海伞骨配件厂、孙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首裕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富海伞骨配件厂,孙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首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镇安路B95号之一铺。法定代表人:关杏嫦。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富海伞骨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大道**号。经营者:孙婷。被执行人:孙婷,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地区罗山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首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富海伞骨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富海伞骨配件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首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962.55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还日止);案件受理费1152.32元,由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富海伞骨配件厂负担。因债务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富海伞骨配件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首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富海伞骨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故本院依法追加其经营者孙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内无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登记。因被执行人孙婷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明其下落。此外,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7283.03元(含执行费748.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洁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