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商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5-136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时代名居物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06124243-3。法定代表人黄海玲,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学明,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学明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