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147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农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农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471、1472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第09层自编06单元、第10层,组织机构代码77833742-1。负责人:吕志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思源、梁燕,分别系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农国云,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农国云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94、5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357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40元,保全费1050元,公告费1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2017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471、1472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