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卫兵与杨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兵,杨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794号原告:黄卫兵,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朱红亚,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津,男,60岁,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黄卫兵与被告杨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兵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卫兵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璇 关注公众号“”